内地居民赴港澳就学等随行亲属类

导语 内地居民赴港澳就学、就业、培训及随行亲属类。

  一、申请条件及地点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港澳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港澳就业的,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劳务经营公司代办的,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2、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赴港澳的意见。

  5、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或者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港澳逗留的,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三、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

  对户口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四、领证方式

  由申请人在申请时自行选择。可选择特快专递送达(需由申请人在收取证件时付给速递部门特快专递费,并交回“回执单”);也可选择到制证地或者申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领证时,须本人提交回执单并交验身份证。

  五、查询及监督电话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电话0531-85123158、监督电话0531-851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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